近日某省国资委下发《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国企老总薪酬不再由企业自定,而是依据其经营业绩确定,且年薪控制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10倍以内。
把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管起来并与业绩挂钩,值得肯定,但设定10倍于职工的标准却值得商榷,因为它有点脱离实际,不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正。
首先,国企不是私企,老总不是老板,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的,也是全民的,其收入多寡固然要看经营业绩,但不能排除企业基础、生产规模、行业独占甚至垄断等多种“天然”优势,因而不能等同于私企老板的经营。这是客观存在,也是实质区别。忽略这点就游离了判断基础。
其次,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原本就不应自定,即使私企老板拿薪酬也是有限度的,尽管有“保密”之说,也不是想拿多少就多少,至少要考虑成本、发展(不考虑这些的老板也不会有多大出息)。而国企老总的薪酬不仅要公开而且受监督,就不能不顾及职工群众的议论、情绪。10倍于职工的薪酬,还可能促其短期行为,任内竭泽而渔,不利企业长远发展。
再次,在目前的条件下,10倍薪酬仍不能真实反映国企老总的实际收入。他们除了薪酬之外,还有许多私企老板所没有的隐性收入和各种名目的福利待遇,并且超过薪酬,实际收入远非规定薪酬可以囊括,这同样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。
我们无意再搞平均主义“大锅饭”,更不反对有贡献的老总多拿报酬,但我们同样希望从实际出发,在确定国企老总薪酬标准时,多考虑企业长远发展,多想到职工群众的积极性。毕竟,分配不公、贫富差距社会关注,尤需慎重。
出处:工人日报天讯在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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